美国国家认可委员会(ANSI-ASQ National Accreditation Board)已从之前的三种认证标志:ANAB,ACLASS和FQS转变为了单一认证标志ANAB。美国国家认可委员会是国际实验室认证联盟(ILAC)和亚太实验室认证联盟(APLAC)多边互认协议的签约方,在美国乃至国际上都受到认可。QIMA的实验室将会把ANAB认证标志加入检验报告,作为我们更新的ISO 17025认证证书,并且认证范围也会随着新标志更新。
下表总结了今年第二季度客户须知的ASTM补充标准:
《美国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CPSIA)/美国联邦法规(CFR)参考 | ASTM标准编号 | |
《美国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CPSIA)暂无规定的耐用型育婴产品 | ASTM F2167-15 | 婴儿摇椅消费品安全标准说明 包括生产要求、检测方法、及婴儿摇椅使用安全指导的标识要求。 |
无 | ASTM F1045-15 | 冰球头盔消费品安全标准说明 包括对冰球头盔的性能要求。 |
耐用型育婴产品16 CFR 1233 (拟议规定) | ASTM F1235-15 | 便携餐椅消费品安全标准说明 包括性能要求和测试标准,以确保便携餐椅的良好使用。 |
16 CFR 1500.18(a)(12)和 16 CFR 1512 | ASTM F1952-15 | 速降山地车消费品安全标准说明 包括对速降山地车手头盔的性能要求,制定了更严格的冲击保护要求,且规定全护式头盔下颏保护杠的性能标准,但不要求头盔为全护式。该规定考虑到了头盔的重量和透气性,但只对性能要求作出规定,并不限制头盔设计。 |
16 CFR 1203 | ASTM F2032-15 | 小轮车头盔消费品安全标准说明 包括小轮车头盔的性能要求,扩大头部冲击保护区域。规定了含下颏保护杠头盔的性能标准。佩戴装置测试应先于冲击测试进行。下颏保护杠刚度测试只适用于含下颏保护杠的头盔。 |
《美国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CPSIA)暂无规定的耐用型育婴产品 | ASTM F2388-15 | 家用婴儿换衣桌消费品安全标准说明 》 包括性能要求、测试方法和标识要求,以确保婴儿换衣桌和其他换衣产品的安全使用。其他换衣产品包括:包边换衣垫和单独出售加装于其他家具的换衣装置 |
《美国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CPSIA)暂无规定的耐用型育婴产品 | ASTM F404-14a | 高脚椅消费品安全标准说明 包括性能要求和测试方法,以确保高脚椅及用高脚椅转换套件或其他产品部件制作的高脚椅的良好使用。 |
- | ASTM F1898-15 | 婴儿和儿童适用的非机动有轮车头盔消费品安全标准说明包括婴儿和儿童在乘坐或驾驶非机动婴儿或儿童车时使用头盔的性能标准。该说明考虑到了头盔的重量和透气性,但只对性能要求作出规定,并不限制头盔设计。 |
16 CFR 1217 | ASTM F1821-15 | 儿童床消费品安全标准说明 包括儿童床的设计和性能要求,也包括对标识和指示说明的要求。 |
1986年,针对人们对接触有毒化学品的担心日益增长这一问题,加利福尼亚州的选民通过了一项提议——加利福尼亚州65号提案。自提案通过以来,许多诉讼案件推动修改了加利福尼亚州65号提案包含的含致癌或危害生殖健康的化学品的产品名目。
近期修改如下(自2015年第二季度以来):
来源 | 化学物质 | 限制 |
药用大麻;大麻吸食装置 | 大麻烟 | 警告 |
洗发水 | 椰子油二乙醇胺浓缩物(椰油二乙醇胺) | 修正案中去除该物质 |
煤气用具接头 | 铅及含铅化合物 | 警告 |
含乙烯基或PVC材质搭扣的行李牌 | 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酯 | 可接触部件中邻苯二甲酸二异辛酯(DEHP)含量小于1微克/克 |
旅行整理包 | 铅 | 可接触部件中铅含量小于0.1微克/克 |
乙烯基或PVC材质的绝缘胶带 | 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酯 | 可接触部件中邻苯二甲酸二异辛酯(DEHP)含量小于1微克/克 |
皮质、乙烯基或仿皮材料的衣物 | 铅 | 涂料含量小于百万分之0.09微克/克;PVC含量小于0.2微克/克;其他材料小于0.3微克/克 |
带乙烯基或PVC材质把手的工具 | 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酯、邻苯二甲酸二丁酯、邻苯二甲酸丁苄酯 | 可接触部件中邻苯二甲酸二异辛酯(DEHP)、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和邻苯二甲酸丁苄酯(BBP)含量小于1微克/克 |
此外,点击此表可查看最近2015年第二季度60天通告清单,清单包括受调查的化学物质和产品。 第二季度监管消息-65号提案之60天通告
《有毒物质控制法》(TSCA)最新版本已提交至美国参议院,关于有毒化学物质问题,尤其是儿童用品中含有毒物质的问题,已由州政府着手解决。除了州级法案,纽约州的几个县也通过法律禁止或限制儿童用品中的化学物质含量。表中列出的法案不包括奥尔巴尼县(Albany County)的《无毒玩具法》,该法原定2016年初生效,但最近被中止,在行业联盟诉讼中提出的问题得以解决后才能生效。详细信息请见列表。
高度关注物质
法案 | 生效日期 | 来源 |
纽约州威斯特切斯特郡地方法LL-2015-8禁止儿童产品含甲醛、苯、铅、锑、砷、镉和钴。该法于2015年5月14日由郡长通过。该法规定,若纽约州通过类似法律,该法即无效作废。 | 2016年5月14日起生效 | 地方法-2015-8 |
纽约州苏福克郡通过的《无毒玩具法案》,禁止儿童产品中以下金属含量超过规定上限:表面涂料铅含量0.09微克/克;可接触部件铅含量0.1微克/克;镉含量0.075微克/克;汞、锑、砷、钴含量0.04微克/克。 | 2016年1月1日:卫生服务部(DHS)颁布法律规定,2016年1月1日起,零售商不得在知情的情况下销售违规产品;2016年12月1日起:卫生服务部(DHS)将开展随机测试执法 | Intro. Res. No. 1382-2015 |
纽约州罗克兰县地方法第33条禁止任何个人或企业在县内销售含苯、铅、汞、锑、砷、镉和钴的儿童服装和包括玩具在内的儿童产品 | 2015年12月12日起生效 | 地方法-2015-3 |
纽约州法案S4102-2015要求环境保护部(DEC)在法案生效180天内在其网站上公布重点化学品和高度关注物质清单,定期更新增减清单,并通报生产含重点化学品成分的儿童产品的生产商。纽约州法案S4102对地方法律具有优先权。要求儿童产品的生产商,若其所销售产品含有环境保护部所列化学品,应告知消费者;并禁止销售含危害最大的化学品的儿童产品。S4102A补充了部分产品化学品含量的具体上限。 | 2018年1月1日起禁止销售 | S4102A |
俄勒冈州法案SB 478通过成为法律。法案设立了儿童产品所含有害化学品重点关注清单。要求俄勒冈州卫生局(OHA)设立儿童产品中所含影响儿童健康的高度关注化学品清单,并定期审查修订清单。法案要求部分儿童产品的生产商就清单所列化学品情况告知州卫生局。法案允许州卫生局加入州际化工清算所(Interstate Chemicals Clearinghouse)。 | 2016年1月1日开始执行 | SB 478 |
美国各州立法提议
美国各州的相关法律已有了许多新进展。下表概述了其中的主要变化:
双酚A
法案 | 生效日期 | 来源 |
马萨诸塞州法案S.1223(2015)将规定“如果盛放液体、食物或者饮料的容器中含有双酚A,那么任何这样的玩具,儿童护理品,瓶子,杯子或其它容器都将被禁止销售。”此处,“玩具”针对的对象是三岁及三岁以下儿童,“瓶子”包括运动水壶。 | 2016年1月1日 | S. 1223 |
邻苯二甲酸酯
法案 | 生效日期 | 来源 |
缅因州法案06-096-888规定在高度关注化学品列表中,如果其中的四种邻苯二甲酸酯【邻苯二甲酸二异辛酯(DEHP),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邻苯二甲酸丁苄酯(BBP)和邻苯二甲酸二乙酯(DEP)】被用于制作某种儿童产品,商家应该做出详细的汇报说明。 | 法案于2015年6月22日起开始生效,商家需于生效180天后进行汇报。 | 邻苯二甲酸酯 Ch 888 |
阻燃剂
法案 | 生效日期 | 来源 |
明尼苏达州明尼苏达州颁布了一项法案,禁止在儿童产品中使用磷酸三(2,3-二氯丙基)酯,磷酸三氯乙酯,十溴二苯醚,乙醚以及六溴环十二烷等化学物。儿童产品中不得包含低于美国试验材料学会F963检测标准的玩具。此处,儿童指12岁以下的公民。 | 此项禁令针对的化学物浓度最低为1微克/克。2015年8月1日起生效。2018年7月1日和2019年7月1日起分别对生产商和零售商执行。 | SF 1215 第三次正式文件(法案由政府通过) |
纽约州A7837法案规定将禁止在软体家具中使用任何卤系阻燃剂。这不仅仅针对儿童产品,还包括所有其它产品。生产商也必须向所在州证明其家具符合“明火易燃性”生产标准。这一标准要求闪络的时长不得超过15分钟。 | 在成为法律后30内生效;2016年7月1日起禁止销售违规阻燃剂;2018年6月1日起产品必须达到相关标准;2018年12月1日起生产商必须进行相关证明。 | A7837 |
华盛顿州SB5056法案对华盛顿修订版法律70.240做出了修改,提议对磷酸三(2,3-二氯丙基)酯,三(2-羧乙基)酯,十溴二苯醚,乙醚以及六溴环十二烷施加限制 | 法案于2015年5月29日再次提出——禁止生产商和零售商生产或销售含超过规定浓度1微克/克的阻燃剂的儿童产品(包括玩具,护肤品,儿童护理品以及珠宝)和家用软体家具。2016年7月1日起对生产商和零售商生效。 | SB 5056 第二项替代法案 |
高度关注物质
法案 | 生效日期 | 来源 |
华盛顿州法案SB6131要求美国能源部(DOE)开展化学行动计划,该计划将被用于确定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的行动。根据要求,生产商需向能源部提供其产品所用化学物的相关信息。这既包括商业用途的产品,也包括生活用品。从2016年1月1日起,每隔两年,两种化学物将被抽检。 | 成为法案之日起即刻生效 | SB 6131 |
加利福尼亚第65号提议
法案 | 生效日期 | 来源 |
加利福尼亚州将双酚A纳入加利福尼亚第65号提议。法案生效一年后含有该化学物的产品必须贴有警示标签。 | 2016年5月11日 | 公告 |
加利福尼亚州将莠去津,扑灭津,西玛津,去乙基阿特拉津,去异丙基阿特拉津以及二胺基氯三嗪纳入加利福尼亚第65号提议。法案生效一年后含有相关化学物的产品必须贴有警示标签。 | 2016年10月1日 | 公告 |
过去四年,自加拿大消费品安全法案实行以来,政府已:
点击此处, 阅读更多。
2015年6月19日,加拿大政府官员庆祝加拿大消费品安全法案生效四周年,高度赞扬了该法案有力保护了加拿大人不受消费品对健康和安全的危害。
2015年3月,加拿大卫生部消费品安全计划向企业和消费者提供了一份相关产品的检查报告摘要。这份报告指明了哪些产品达到或未达到安全标准,包括以下内容:
加拿大卫生部在计划执行项目的末尾发布了消费品执行摘要报告。 点击此处, 阅读更多。
2015年5月28日墨西哥政府发布了最新标准“NOM-003-SCFI-2014E – 电子产品安全明细”。新标准将于2016年5月27日开始实行。届时,对于电子产品和季节性的装饰产品将不再实行相同的评定标准。电子产品应适用于墨西哥NMX-J-038/1-ANCE-2005和NMX-J524/2-6-ANCE-2013的评定标准,而季节性装饰产品将统一使用NMX-J-588-ANCE-2012的评定标准,这一标准将于2017年5月27日生效。
此外,NOM-003-SCFI-2014标准要求电子产品在设计和生产的环节预防消费者可能面临的各类电力、化学物质、机械以及热力的危险。
2015年5月和6月,欧盟委员会(EU)发布了《玩具安全法》修正议案2009/48/EC指令,对六种化学物质执行特定限额。一旦采用该议案,将对2009/48/EC指令附件二附录三进行修订,限制列出的玩具中六种化学物质含量如下:
物质 | CAS 登录号 | 界限值 | 生效日期 | 来源 |
1,2-苯并异噻唑-3(2H)-酮 | 2634-33-5 | 水性玩具材料:5毫克/千克(含量限度),按照EN71-10:2005和EN71-11:2005所列方法操作 | 《欧盟官方公报》(以下简称“《公报》”出版20天后生效;自出版之日起18个月内开始实行。 | 欧盟委员会指令草稿D039794/02 |
反应物料:5-氯-2-甲基-4-异噻唑啉-3-酮[EC no. 247-500-7]及2-甲基异噻唑-3(2H)-酮[EC no. 220-239-6](3:1) | 55965-84-9 | 水性玩具材料:1毫克/千克(含量限度) | 《公报》出版20天后生效;自出版之日起24个月内开始实行。 | 欧盟委员会指令草稿 D039780/02 |
5-氯-2-甲基异噻唑啉-3(2H)- 酮 | 26172-55-4 | 水性玩具材料:0.75毫克/公斤(含量限度) | 《公报》出版20天后生效;自出版之日起24个月内开始实行。 | 欧盟委员会指令草稿 D039780/02 |
2-甲基异噻唑-3(2H)-酮 | 2682-20-4 | 水性玩具材料:0.25毫克/千克(含量限度) | 《公报》出版20天后生效;自出版之日起24个月内开始实行。 | 欧盟委员会指令草稿 D039780/02 |
甲酰胺 | 75-12-7 | 含有超出200毫克/千克3甲酰胺的泡沫玩具材料,自排放检测日起,最多在28天天之内,将含量减至20微克/立方米(排放限值)(减排限值以含量为基础)。 | 《公报》出版20天后生效;自出版之日起18个月内开始实行 | 欧盟委员会指令草稿 D039821/02 |
苯酚 | 108-95-2 | 聚合材料中含量值:5毫克/升(迁移限量);防腐剂中含量值:10毫克/千克(含量限度);两者限量控制按照EN 71-10:200及EN 71-11:2005所列方法操作。 | 《公报》出版20天后生效;自出版之日起18个月内开始实行。 | D039805/01 |
《关于限制在电子电气设备中使用某些有害物质的指令》
法案 | 生效日期 | 来源 |
2015/863《欧盟(EU)指令》对2011/65/ EU《关于限制在电子电气设备中使用某些有害物质的指令》加以修订,新增加了电子电气设备中邻苯二甲酸二异辛酯(DEHP)、邻苯二甲酸丁苄酯(BBP),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及邻苯二甲酸二异丁酯(DIBP)含量最大浓度为0.1%的规定。 | 2015年6月24日起生效,2019年6月22日起开始施行。 | (EU) 2015/863 |
2015年6月,GB 31701-2015“婴幼儿纺织品安全技术规范”成为中国的一项强制性标准,将于2016年6月1日生效,过渡期为两年(2016年6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在过渡期内,2016年6月1日前生产且符合相关标准的产品仍可在市场上销售。从2018年6月1日起,市场上销售的所有产品必须符合这一标准。
分类(依据年龄):
安全级别分类:
提高安全标准: